|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本會章程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會選舉理監事、常務理事暨監事會召集人,得設選監委員會處理選舉事
務,並函請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選監委員會由理監
事推選會員擔任,並選任無候選人資格之會員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理事長人
選由本會理事長選舉罷免辦法產生,其餘理事選舉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限
制連記法圈選一至七人,監事選舉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一
至二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第四條 凡本會會員除受停權外並入會滿一年者,得被選為理監事。
但擔任事業處副處長、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
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職務者,不得擔任理監事。
第五條 當選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名額之比例,工員會員資格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第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及當然常務理事,並由當選之理
事長及十四名理事,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相互圈選一至二人,選出四位常
務理事共同組織常務理事會。
第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當選之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相互圈選一人。
第八條 理監事選舉,以得票數順序核定當選、候補名額,候補人數不得超過應選
名額的二分之一,票數相同時,由選監委員當眾公開抽籤決定,常務理事
及監事會召集人票數相同時亦同。
第九條 理監事出缺時,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且不得抵觸本
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十條 常務理事及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由理監事會分別依第六、七條辦理補選
,以得票較多者當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理監事選舉,須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二條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理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日起五日內,向
本會辦理候選人登記手續,同一候選人不可同時辦理理事及監事登記。
第十四條 候選人應由會員代表兩名或會員六名連署推薦,填寫登記表格並檢附會
員證或服務證影本,始得辦理候選登記。無法親自到會辦理者,透過公
文交換,需主動與本會電話確認,本會不再另行公告。逾期本會將不予
受理登記。
第十五條 理事選舉連署人以連署七人為限,監事選舉連署人以連署二人為限,連
署人重複者,該連署人皆為無效,若致參選連署人不足時,應於通知後
三日內補足。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選票上之號次由選監委員會審查後公開抽籤決定。
第十七條 理監事選舉應於代表大會舉行,會員代表領取選票時,應憑代表大會出
席證或服務證於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代表因事不能出席得委記其他代表出席,被委託人應憑委託書領取選
票,代為行使選舉權,但一人僅能受一位代表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
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選出後,應於代表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由原任理
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為召集人,分別召開理、監事會,選舉常務理事
及監事會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常務理事暨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票,由本會製定加蓋本會印
信及選監委員會召集人印章。
第二十四條 選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選監委員認定視為無效:
一、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時,在選票上圈選一名以上者。
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時,在選票上圈選超出應選出名額二分
之一者。
四、在選票上夾選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五、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被選舉人者。
六、圈選後經塗改者。
七、另外圈寫沒有候選資格者。
八、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選舉人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一、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十二、不用選舉圈章圈選者。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選舉完畢,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之主席聯同選監委員當場公布
開票統計結果。選票由選監委員簽封後交理事會保管,並將選舉結果
連同當選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核發,其餘當選證明由本會核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