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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資方建請市府轉請銓敘部修正相關法令,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投保勞保。(勞資會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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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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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銓敘部公保年金簡報檔提案。銓敘部在規劃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簡報中,退撫司司長表示往後公營事業新進人員一律參加勞保,現職是類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被保險人),得選擇改投勞保;其給與則按現行保留年資之機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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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保與勞保既同屬社會保險,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本可擇一投保即可,但在勞動基準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的框架下,被規定只能投保公保,渠等身分既無公務人員的保障,退休又無法如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俸,保險卻須參加公保,遑論公保養老給付又不如勞保老年給付,實為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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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相較私立學校教職員,立法院在制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時,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將私校教職員納入勞保,足見將非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排除在公保應是民意及潮流趨勢,銓敘部應正視此一問題,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投保勞保,爰此,請資方建請市府轉請銓敘部修正相關法令,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得選擇投保勞保,俾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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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資方審慎考量建立職員可選擇領取月退休金之退休制度,以照顧年邁職員老年退休生活。 (勞資會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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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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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銓敘部公保年金簡報檔提案。該簡報檔其中34-37頁述明問題所在,並表示可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分別規劃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制度,使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低於50%,俾使之與公保年金所得(約20%)合併後,可以達到70%的替代率,以照顧年邁職員老年退休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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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處職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退休時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我國社會逐漸高齡化及通貨膨脹的經濟趨勢下,對退休人員的生活照顧顯然不足,特別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公布施行後,加上現可月領取月退休俸的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全國受薪階層者只有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無法選擇領取月退休金,誠為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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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本處工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領取月退休金,更可再依勞工保險條例選擇領取老年給付年金,資深工員退休甚至可合計領到每月3萬餘元,然而本處職員依規定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亦不得選擇投保勞保,退休時僅能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領取一次退休金,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領取一次養老給付,只能坐吃山空,同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打拼一輩子,但卻是工員退休生活無慮,職員退休生活堪憂的不合理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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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雖銓敘部已在我等工運團體壓力下規劃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因遷就一般公務人員可領取月退休俸,其規劃所得替代率僅有0.65%,約只有勞保之一半而已,雖工會屢次透過各種管道爭取比照勞保提高,該部仍未接受,該部退撫司司長甚至在公保年金簡報時建議公營事業自組保險體系或自辦月退休金制度,故倚賴主管機關修法顯已無法達到照顧本處職員退休生活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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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落實照顧職員退休後生活,惟有月退休金制度的建立,始能讓人無後顧之憂繼續在水處為民服務,然或有謂自辦退休制度不合效益,但在主管官署銓敘部退撫司都有此想法時,本處實應勇於面對此一嚴苛問題,所謂事在人為,私校教職員已跨出一大步,相同地資方也可以與其他公營事業結合,擴大退休或保險的基礎,應可解決此一疑慮,為本處的永續經營,建立職員月退休金制度實為當務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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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案,依決議內容請人事室、工會及法制人員組成研商小組,討論可行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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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列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3條第2項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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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理事會建請立法院在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3條增列第2項:「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推動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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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5月7日至立法院拜訪蔣立委乃辛提送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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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年5月22日至立法院拜訪丁立委守中提送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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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年5月25日至立法院拜訪吳立委育昇提送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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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年6月3日至立法院拜訪賴立委士葆提送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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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前係陳請立委協助,陳情書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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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為維護市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案,建議立法院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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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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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案由:建請立法院在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3條增列第2項:「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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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說明: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等相關人事管理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意旨,修正增列法律授權內容,然對於其
他公營事業人員之權利義務,本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者卻未予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規定,勞動基準法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
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
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然其他公營事業適用近30年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
暫行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及「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因凍省即將失效,但因中央機關之立法
疏漏,致臺北市市營事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員無法可依,形同法律孤兒,而臺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尚
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審議中,因無法律授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僅能以暫行之行政規則辦理,已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意旨,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未見補此闕漏,建請立法院於草案第33條增列第2項:「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公務
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俾市營事業人事管理事項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保障市營事業人員權益,避免暫行辦法施行數十年之怪異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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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理事會推動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公保退休給付提高至與勞保老年給付等額及公保老年給付年金化案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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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3月18日與市長有約(公部門)中提案。
2.97年3月25日臺北市產業總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
3.97年11月4日與市長有約(北市各總工會)中提案。
4.97年12月4日考試院關中院長同意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案列為政策,將優先推動該法。
5.97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全國聯合總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
6.98年1月4日銓敘部退撫司司長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案列為政策,將優先推動該法。
7.98年1月8日向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吳敦義副主席提出:勞保己有年金,國民亦有國民年金,公保人員卻無公保年金,應加速立法。
8.98年2月9日勞委會王主委如玄,拜訪相關國公營事業工會(台電1分會)時,向王主委提出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案。
9.98年2月10日勞委會王主委如玄,拜訪中華民國全國聯合總工會時,再次向王主委提出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案。
10.98年2月20日中華民國聯合總工會在與行政院院長有約時提出本會公保年金化提案。
11.98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能源工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勞保己有年金,國民亦有國民年金,公保人員卻無公保年金,應加速立法。
12.98年3月4日與立委參選人蔣乃辛協商勞工權益事宜,其中包括公保年金化提案。
13.98年5月7日至立法院拜訪蔣立委乃辛提送陳情書。
14.98年5月22日至立法院拜訪丁立委守中提送陳情書。
15.98年5月25日至立法院拜訪吳立委育昇提送陳情書。
16.98年6月2日參加銓敘部舉辦公保年金化北區座談會。
17.98年6月3日至立法院拜訪賴立委士葆提送陳情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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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目前以分進合擊分式除陳請立委協助外,也在各個總工會以提案方式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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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立委陳情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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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請立法院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之規定,得請領所得替代率1.55%之養老年金給付或一次金給付最高為5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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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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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動退休及保險年金化已是政府既定政策,除國民年金外,適用公務人員
退休法之公務人員退休可請領月退休金,一般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亦可請領月退休金及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惟獨各公營事業約2萬名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無月退休金,被強制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又無養老給付年金,退休後生活保障堪慮,渠等薪資雖較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高,但無行政機關
之福利,亦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卻受其他公務員法令之諸多限制,渠等實質薪資結構實與一般公務人員實無二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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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目前銓敘部刻正規劃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推動養老給付年金化,但因該
部僅考慮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有月退休金,顧慮養老給付年金化後造成所得替代率偏高,而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所得替代率預定為0.65%,以薦任第
7職等且年資30年者為例,退休後可月領7645元,相較繳交30年之國民年金者,尚能每月領取6739元,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實與國民年金無異,遑
論國民年金僅需月繳6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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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行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所得替代率為1.55%,高於銓敘部規劃公
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所得替代率0.65%,另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如選擇一次請領,最高可領50個月,反觀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最高給付至36個月,造成
同一事業單位因身份別不同,領取的年金不同的畸形現象,即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投保勞工保險所領取之老年年金高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職員投保公教人員保險
所領取養老年金,誠屬不合理,甚至人才反淘汰,嚴重影響公營事業內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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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動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及合理化,除可為公營事業2萬名公務
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合理保障其老年生活外,更可使全國6萬名私校教職員安享其老年生活,銓敘部推動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僅專注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
員,不僅忽略8萬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私校教職員權益,此外,其他未具任用資格之駐衛警、編制內之約聘人員及準用人員(如立法委員)等未有月退休制度
之人員,同樣被強制投保公教人員保險,銓敘部亦未考量渠等養老給付權益,完全不考量同一機關因身分別不同而有不同給付結果的影響層面,故請立法院修正公教
人員保險法,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之規定,得請領所得替代率1.55%之養老年金給付或一次金給付最高為50個月,俾符社會保
險公平正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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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各個總工會提案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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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
付,在不增加政府負擔,增額保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原則下,其最高給付月數應與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一致為50個月,並採行年金制,年所得替代率比照
勞保為1.55%,讓無月退休俸及未享有18%優惠利率之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能有與勞工相等之基本年金退休保障,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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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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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查現行公保、勞保養老給付並不一致,勞保養老給付為50個月、公保養老給付僅36個月,銓敘部既曾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將公保、勞保給付權益一致,本會為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同仁合理權益,在保險人自行付費情況下,推動公保養老給付提高至50個月顯屬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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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勞保養老給付目前已經立法院立法通過可享有年金制,年所得替代率為
1.55%,而有關公保年金化問題,銓敘部目前雖已有規劃構想,但基於不影響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的財務、現職公務人員部分仍有18%的優惠存款、以及公保
年金加上月退俸所得替代率將達八成以上的因素考量下,目前規劃之年所得替代率訂在0.65%,不到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1.55%的1/2,均是以一般行政
機關公務員有月退休俸的前提下所作之規劃,完全未將同樣投保公保卻無月退休俸及未享有18%優惠利率之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的權益考量在內,縱使
將來公保採行年金制,如此低的年所得替代率,或許可增加一般公務員的月退休俸金額,但對只可領取公保年金給付,無月退休俸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而言,每
月可領取的年金僅7千元左右,遠低於目前北市最低生活標準14,881元,退休生活堪慮缺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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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勞保既均屬社會保險一環,年金制又為現在社會保險主流趨勢,在時
空背景狀況不同情形下,中央政府部門除自應主動推動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外,亦應考量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的特殊情況,在修法時除針對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
方案外,另規劃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公保養老給付月數及替代率標準均比照勞保年金方式辦理,因此而增加的保費可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不增加政府支出,以
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並使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的退休生活有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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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能源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多為公營事業機構,各會員工會之會員亦普
遍具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本案提案事項攸關各會員工會會員其退休權益,建議集合本會力量,全力督促行政院、考試院等中央主管單位積極研議將現行社會保險政
策作部分改變,亦即將現行公保、勞保各類社會保險加以整合為一個保險,針對公保的年金規劃採雙軌制,對於已有月退休俸的一般行政機關公務員採較低給付月數
及所得替代率,被保險人無需增加保費,針對無月退休俸及未享有18%優惠利率之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年金規劃比照勞保年金的標準辦理,因而增加
的保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政府不增加支出,以照顧目前退休毫無保障的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的退休生活,並可使各類人員權利義務趨近一致,促進社會公平
合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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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聯合總工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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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其最高給付月數應與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老年給付一致為50個月,並採行年金制,年所得替代率比照勞保為1.55%,讓無月退休俸及未享有18%優惠利率之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能有與其他勞工相等之基本年金退休保障,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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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查現行公保、勞保養老給付並不一致,勞保養老給付為50個月、公保養老給付僅36個月,銓敘部既曾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將公保、勞保給付權益一致,本會為爭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同仁合理權益,在保險人自行付費情況下,推動公保養老給付提高至50個月顯屬合理。
二、勞保老年給付目前可享有年金給付制,年所得替代率為1.55%,而有關公保年金化問題,銓敘部目前的規劃構想,其所得替代率卻不到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1.55%的1/2,完全未考慮其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被迫投保公保,無月退休金,無法如其他勞工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月退休金制度,更遑論無法投保勞工保險,渠等同屬勞工,卻必須增加負擔公務員應盡義務,其他勞工的權益則無法比照,顯有不公。
三、公、勞保既均屬社會保險一環,年金制又為現在社會保險主流趨勢,當私校教職員已建立其退撫制度,立法院又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配合修正相關法令,使私校教職員可投保勞保,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付之闕如,建請總工會為渠等保險權益爭取公平對待,落實照顧全體會員勞工之工會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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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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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本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現行條文又再以例示方式補充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致法院在實務解釋上以「經常性給與」來論斷是否該當工資,亦造成雇主以「非經常性給與」之名目規避退休金之給付,已造成勞工工作的實際對價卻無法反映至退休金計算基礎上的不合理現象,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多頃向於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該當工資,但法院的實務判決卻又使雇主得以不理會行政函釋,則勞工的權益在法律解釋中磨損殆盡,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減少訟源及紛爭,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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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總工會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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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之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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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本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現行條文又再以例示方式補充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致法院在實務解釋上以「經常性給與」來論斷是否該當工資,亦造成雇主以「非經常性給與」之名目規避退休金之給付,已造成勞工工作的實際對價卻無法反映至退休金計算基礎上的不合理現象,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多頃向於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該當工資,但法院的實務判決卻又使雇主得以不理會行政函釋,則勞工的權益在法律解釋中磨損殆盡,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減少訟源及紛爭,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之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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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行政院、考試院正視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無月退休金及養老年金的困境,儘速研提方案解決是類人員退休老年生活堪慮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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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目前公營事業之職員因身分為公務員兼具勞工,雖均強制投保公保,但因非屬行政機關,所以無法享有月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又無法比照勞保有1.55%給付標準的年金給付,造成是類人員成為「退休年金」制度下,唯一未被考量到的族群。
二、
公營事業之職員早期與行政機關相同大多為高普考分發,同樣在工作崗位為國家社會認真付出,同樣繳交保險費用,卻因政府的制度的缺陷造成渠等權益受損,晚年生活堪慮。
三、
本案問題雖經公營事業各工會多次反映陳情,但因事涉行政院、考試院相關單位,各單位均推諉卸責、敷衍了事,從未正視本項問題給予善意回應或邀集相關工會就本案進行研商。
四、
鑑於本案已延宕多時,若再推延許多屆退員工將無法受到保障,抱憾退休老年生活缺乏政府照顧,形成社會保險制度不公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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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第8屆第7次勞資會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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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請資方審慎考量建立職員可選擇領取月退休金之退休制度,以照顧年邁職員老年退休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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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依據銓敘部公保年金簡報檔提案。該簡報檔其中34-37頁述明問題所在,並表示可由各相關主管機關分別規劃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制度,使是類人員的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不低於50%,俾使之與公保年金所得(約20%)合併後,可以達到70%的替代率,以照顧年邁職員老年退休生活。
二、本處職員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退休時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我國社會逐漸高齡化及通貨膨脹的經濟趨勢下,對退休人員的生活照顧顯然不足,特別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公布施行後,加上現可月領取月退休俸的軍人、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全國受薪階層者只有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無法選擇領取月退休金,誠為不公。
三、另本處工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領取月退休金,更可再依勞工保險條例選擇領取老年給付年金,資深工員退休甚至可合計領到每月3萬餘元,然而本處職員依規定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亦不得選擇投保勞保,退休時僅能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領取一次退休金,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領取一次養老給付,只能坐吃山空,同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打拼一輩子,但卻是工員退休生活無慮,職員退休生活堪憂的不合理現象。
四、雖銓敘部已在我等工運團體壓力下規劃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因遷就一般公務人員可領取月退休俸,其規劃所得替代率僅有0.65%,約只有勞保之一半而已,雖工會屢次透過各種管道爭取比照勞保提高,該部仍未接受,該部退輔司司長甚至在公保年金簡報時建議公營事業自組保險體系或自辦月退休金制度,故倚賴主管機關修法顯已無法達到照顧本處職員退休生活的目的。
五、為落實照顧職員退休後生活,惟有月退休金制度的建立,始能讓人無後顧之憂繼續在水處為民服務,然或有謂自辦退休制度不合效益,但在主管官署銓敘部退輔司都有此想法時,本處實應勇於面對此一嚴苛問題,所謂事在人為,私校教職員已跨出一大步,相同地資方也可以與其他公營事業結合,擴大退休或保險的基礎,應可解決此一疑慮,為本處的永續經營,建立職員月退休金制度實為當務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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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績效獎金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1.97.2.29.第7屆第12次勞資會議:本案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復市府勞工局96年10月22日府勞二字第09637213300
號函釋結果再行研議。
2.97.5.29.第8屆第1次勞資會議:本案多次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市府勞工局,均表示:「尚在研議」。頃於97年5月6日再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主管科表示:「本案尚在研商辦理中」。本案俟函釋結果再行研議。
3.98.5.25.第8屆第5次勞資會議:茲據市府98年2月26日府授人四字第098013445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有關地域加給及工程獎
金等,因具「勞務對價」及「因工作所得報酬」之性質,允宜納入各機關技工、工友及駕駛退休金計支內涵,並溯自87年渠等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日生效。
惟事業處核發之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前於98年1月13日市府勞工局召開有關特定性工作勞動契約、績效獎金暨強制調動疑義等法令研討會議中決議,事業
處績效獎金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事業處人事室於98年5月14日電洽勞工局承辦人表示,該會議紀錄尚在陳核中,俟行政作業完成後會將會議紀錄函送事業處。
本會將持續了解、關注本案,並俟機推動後續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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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處技術士、業務士、管理士之薪點調升案
97.8.28.第8屆第2次勞資會議決議:本案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議並獲致具體結論後,另蒐集其他國營事業相關資訊,再予通盤檢視,俾更具公平合理性。
97.11.25.第8屆第3次勞資會議決議:案經洽市府相關單位查復仍無新發展,本案擬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議並獲致具體結論後,另蒐集其他國營事業相關資訊,再予通盤檢討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98.5.25第8屆第5次勞資會議: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月20日局企字第0980060550號函復蔡立委正元國會辦公室略以,該局97年12
月30日邀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共識如下:工友工作性質係基層人力,其薪級結構與委任第
1、2職等公務人員相當,考量近來整體經濟環境及政府財政狀況,並為維持公務機關各類人員待遇衡平,工友年功餉級數仍宜維持現行2級。本案本局將配合公務
人員調整薪級結構時作通盤檢討,並納入研修工友管理要點之參考。
本會將持續了解、關注本案,並俟機推動後續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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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事業處工員工等年功薪級數
98.5.25.第8屆第5次勞資會議提議:請人事室俟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後,併事業處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檢討修正時,通盤考量。
98.8.26.第8屆第6次勞資會議:查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8年7月20日核復市政府,市府刻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後續
發布等作業,事業處將配合時程賡續研訂相關17項配套法規(措施),其中即含「修正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1項,屆時將通盤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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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設行政類十職等職務解決升遷瓶頸提振士氣
97.8.28.第8屆第2次勞資會議決議:本案俟事業處人事管理辦法(草案)核定並公布施行後,再就事業處組織自治條例及組織編制表內職稱及簡薦委官職等配置比例與業務職掌等,一併通盤考量檢討修正。
97.11.25.第8屆第3次勞資會議決議:查事業處人事管理辦法(草案),市府業於97年10月20日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該局於97年11月5日
召開會議審議至第19條,並就條文訂定有所建議或修正;另責成事業處於不變更條文立法意旨之前提下,再行修正條文文字及立法說明,爰此,事業處將再擇期召
開人事法規專案小組研商後續。 本會將持續了解、關注本案,並俟機推動後續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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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約僱同仁納編案
98.8.26.第8屆第6次勞資會議提議:請人事室與產業工會於修訂團體協約及工作規則時,多關注事業處身障同仁之權益。
本會將持續了解、關注本案,並俟機推動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