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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簡明表
Taipei Water Department Workers Union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7年3月19日修正版)
休 假
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
7天
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
14天
服務滿六年(第七年起)
21天
服務滿九年(第十年起)
28天
服務滿十四年(第十五年起)
30天
事 假
因事請事假
5天
疾病或家庭照顧假
7天
逾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不給薪
病 假
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併入病假 ,超過期限以事假抵銷
重病自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28天
喪 假
父母、配偶
15天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10天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
5天
得分次申請,應於百日內請畢
婚 假
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除因特殊事由
14天
陪產假
可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
3天
產前假
可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8天
娩 假
一次請畢不含例假日
42天
流產假
未滿三個月, 一次請畢
14天
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一次請畢
21天
滿五個月以上 ,一次請畢
42天
曠 職
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其 他
捐贈骨髓或其他器官依實際需要給假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小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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