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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為加強會員向心力及表彰退休會員對工作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會員資格認同與權利依左列規定:
自入會後為當然會員,本會發給會員證,享有會員權利。
凡因故離職之會員,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其應享受各項福利權利應即停止申請
。
奉准留職停薪之會員,自核准之次月份起,如繼續繳納會費者,仍可享有會員
福利,停止繳納之會員均停止享受福利,待復職之月份起向本工會申請繼續
加入,即行恢復會員資格,享受各項權利。
申請期限: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
福利及慰問依下列規定辦理:
結婚
會員結婚致贈賀禮新台幣貳仟元。
退休
└ 會員退休致贈賀禮新台幣貳仟元(或等值之紀念品乙份)
└
不適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受領獎
勵金之會員退休、資遣、辭雇或死亡時,依事業處核定之退休年資,由本
會發給久任服務獎金,其獎金請領標準如下:服務十年(三等)獎金新臺
幣叁仟陸佰元、服務二十年(二等)獎金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服務三十年
(一等)獎金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服務四十年(特等)獎金新臺幣壹萬
肆仟肆佰元。
生育
會員生產(含配偶)者,檢附醫院生產證明,致贈禮金新台幣貳仟元。
疾病住院
└ 會員受傷或疾病住院三日以上者,檢附醫院證明,致贈慰問金新台幣壹仟元
。
└ 會員因公受傷在家療養五日以上者,檢附公傷核可證明,致贈慰問金新台幣
壹仟元。
└ 上列各款一年內每人限申請乙次。
死亡慰問
└ 會員死亡檢具證明或訃聞,由本會致送奠儀新台幣伍仟元及輓聯乙幅。
└ 會員親屬或配偶死亡者致送奠儀新台幣壹仟元(以上親屬含會員及配偶之父
母、養父母、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會員配偶同為會員以一人
申請之 )。
節慶活動
└ 於每年春節前,致贈賀禮一份(視預算編列)。
└ 每年五一勞動節得舉辦慶祝活動。
四
致贈慰問金及喜(輓)幛等均應取得收據以憑核銷。
五
本辦法視本會收支經費編入年度預算並提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
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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